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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二分则第五章至第十章

发布时间:2022/5/11 21:12:07   

本文是张洪芹律师按照刑法分则第五章至第十章罪名整理的刑事案例,不定期更新。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朝阳法院案例:使用暴力相威胁,通过手机转账方式抢劫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号)

朝阳检察院案例:采用背后捂嘴等方式进行抢劫,在被害人反抗倒地后其主动放弃,构成抢劫,犯罪中止,如实供述,获谅解,不起诉

盗窃罪

西城检察院案例:趁被害人汽车后备箱未锁,盗走后备箱内价值元五粮液2瓶,构成盗窃,赔偿元获谅解,不起诉

通州检察院案例:在超市使用自助结账机时故意不扫码,4次窃取花生油、红小豆、冰激凌等余元商品,构成盗窃,赔偿获谅解,不起诉

通州检察院案例:盗窃价值元山地自行车一辆,构成盗窃,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不起诉

丰台检察院案例:先后八次以漏扫商品条码的方式窃取超市的鲜虾、鸡翅、果冻等商品,涉案商品的进货价余元,认罪认罚,不起诉

通州检察院案例:在洗浴中心休息大厅,趁他人熟睡盗取手机2部,价值元,构成盗窃;如实供述,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不起诉

丰台检察院案例:窃取楼道内他人门前快递一个,内有价值元金项链一条,构成盗窃,涉案财物已发还,另赔偿获谅解,不起诉

通州检察院案例:从幼儿园院长办公室抽屉内窃取单张面值元的京东购物卡5张,构成盗窃,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不起诉

丰台检察院案例:在快递站点内窃取价值元的快递两件,构成盗窃,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不起诉

通州检察院案例:在超市内,将超市用于顾客扫码的价值元的手机盗走,构成盗窃,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不起诉

丰台检察院案例:使用pos机免密支付功能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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