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雀 >> 黄雀的形状 >>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聊城阳谷依法对涉猎人员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阿凤通讯员吕华清布如松
日前,记者从阳谷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获悉,10月27日,服务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城东北侧土坡上猎捕野生鸟类。林业中心执法人员迅速出动,经过摸排蹲守发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人员,现场查获1名非法狩猎人员,查获捕鸟网2张、鸟笼4个、野生鸟10余只。
经鉴定,非法猎捕的野生鸟为黄雀,属于原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鸟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明知是非法狩猎犯罪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讯问,涉猎人员对架网捕鸟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猎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将野生黄雀放飞。
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体现了国家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心。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从来都不只是一句口号。猎捕野生动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被严惩,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利或是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