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雀

在单县浮龙湖捕鸟的三人被判刑罚,并且赔偿

发布时间:2022/9/26 22:24:39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年1月22日晚,被告张某飞、关某艇、关某利在属于禁猎区的单县浮岗镇浮龙湖东岸、南岸树林,采用弹弓、钢珠射击等手段非法捕杀珠颈斑鸠3只、山斑鸠5只、(树)麻雀7只、黄雀7只、戴胜3只、伯劳4只,共计29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损失价值元。单县人民法院于年3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三被告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刑罚。随后,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飞、关某艇、关某利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元,在单县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根据单县林业局的安排,参加公益宣传活动至少两次,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目前三被告已经按照调解协议主动交纳了赔偿款,并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义务参加公益宣传活动也将陆续开展。

社会效果

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警示和指引作用,引导社会提高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为落实“谁破坏谁修复”机制,菏泽法院结合辖区环境资源保护实际在全市设立10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4个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利用巡回法庭开展公开审判、普法宣传活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年以来,审结多起环境诉讼案件,既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与补偿。本案中,三被告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同时,通过参加护林护鸟公益宣传活动,弥补自身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也带动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

法官提醒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野鸡、壁虎、刺猬等常见的动物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伤害到整个生态链,危及生物多样性,而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食用过程中还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播的风险。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门,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我们不仅仅需要保护珍贵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一些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也在重点保护范围内。非法狩猎“三有”动物,也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切莫因一己私欲,以身试法。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zp/1546.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