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黄雀 >> 黄雀的习性 >> 梁某某在自家院内捕鸟7只判刑六个月,破坏
年4月30日,梁某兴在北安市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粘网,在北安市内自家平房院内捕鸟。年5月1日下午13时30分许,梁某兴使用粘网捕鸟的行为,被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电话报案至北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北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同日扣押梁某兴非法猎捕鸟类工具粘网1个、鸟笼子7个、野生鸟类活体7只。
经北安市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梁某兴购买的7只活体鸟类均为雀形目,其中6只为雀科黄雀、1只为雀科极北朱顶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三有”保护鸟类。
经侦查,梁某兴于年5月1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兴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梁某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共计元;2.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梁某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梁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梁某兴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判决:
一、梁某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益损害赔偿款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