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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浅议正当防卫的意思条件

发布时间:2024/12/18 16: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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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意思条件(一)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具有防卫意志正当防卫的意思条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防卫认识是防卫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志。主流观点也认为,防卫意志和攻击意志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例如: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妇女,出于报复心理攻击乙,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甲具有防卫认识,缺乏防卫意志,但成立正当防卫。(二)是否需要防卫认识的理论学说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于偶然防卫问题上。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例如:乙欲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偶然防卫案件的特征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这点。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学说: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不取决于其制造的结果,不以成败论英雄。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要看行为本身有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行为人如果缺乏防卫认识,只有犯罪故意,则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是正当防卫。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决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方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行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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